不徇情所利
出自明代:陈淳的《閒居杂咏三十二首·义维》
义以维其心,在心常有制。
惟为理所宜,不徇情所利。
不徇情所利的上一句是:惟为理所宜
鉴赏
诗词:《閒居杂咏三十二首·义维》
义维
义以维其心,
在心常有制。
惟为理所宜,
不徇情所利。
中文译文:
义正而心坚,
内心常有规矩。
只行符合正理之事,
不随情感而谋私利。
诗意和赏析:
这首诗是宋代陈淳所作的《閒居杂咏三十二首》中的一首。诗人在这首诗中探讨了义与心之间的关系。诗中提到,义是为了维护人的内心,让其保持坚定和纪律性。心中常常有一种制约,这种制约使人遵循正当的道理和原则。诗人强调,只有按照正理去行事,不被个人情感和私利所左右,才能真正实践义务。
这首诗表达了对道德准则和个人行为的思考。诗人认为,人应该通过坚守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来维系内心的和谐与固守正道。诗中的义与维,既指人们应当做到正义和道德的坚守,同时也是对个人内心的规范和约束。通过这种内心的规矩,人们能够摆脱情感的干扰,以理性和公正的方式去行动。
这首诗简洁明快,表达了对道德和正义的呼唤,体现了宋代士人的儒家思想。它提醒人们在面对各种选择和困境时,要坚持正义和道德的原则,而不是被情感和私利所左右。这种对道德和义务的思考,对于个人的修养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陈淳简介
明代·陈淳的简介
陈淳,1483年生,1544年逝世(另一种说法是1482—1539),长洲(今江苏苏州)人。字道复,后以字行,更字复甫,号白阳,又号白阳山人。他的有些作品,所画质朴,可以看出受沈周画法的影响, 从他现存作品中即可见风格和用笔,既能放得开,又能收得住。在绘画史上,陈淳与徐渭并称为“白阳、青藤”, 陈淳的绘画当属文人隽雅一路的,即“白阳”一派画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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